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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必发bf88    发布时间:2025-11-12 14:44:57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号)、《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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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年度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补贴资金申报工作要求的函》(闽运输经运〔号)有关要求,为逐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区交通建设局、财政金融局联合制定了《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7号)及《福建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度和2022年度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补贴资金申报工作要求的函》有关要求,逐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十四五”期间上级下达我区的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费改税部分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

  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车辆是指已在我区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车辆是指已在我区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出租车,不含网约车。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由区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进行监管。

  第四条区财政金融局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分解转下达,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支出活动监督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交通建设局负责组织补贴资金申报,提出本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区财政金融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按照当年全区农村道路客运总在册运营月座位数进行分配。

  第七条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按照当年度全区出租车总在营月数进行分配,不含网约车。

  第八条区交通建设局在提出分配方案时,应确保享受补贴的车辆实际有运营,认定全月未运营的,该月不予纳入补贴。

  (一)申报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的企业:1.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2.车辆运营月座位数台账(附件2);2.车辆《道路运输证》;3.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4.车辆运行轨迹证明等可证明当月在营佐证材料。

  (二)申报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的企业:1.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2.车辆在营月数台账(附件4-5);3.车辆《道路运输证》;4.出租车经营许可证;5.车辆运行轨迹证明等可证明当月在营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有意愿申请补贴资金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区交通建设局提供申报年度相关材料。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区交通建设局负责组织并且开展本区内费改税补贴资金申报工作,对获得本区经营许可的出租车经营者上报的申报材料来审核,审核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补贴资金申报表(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见附件6-7,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详见附件8)并盖章确认,连同审核、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抄送区财政金融局。可聘请专业机构或具有专业相关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审核工作。

  第十条区交通建设局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文件后提出本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和资金用款申请计划一同报区财政金融局。区财政金融局应根据预算管理程序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将补贴资金转下达至区交通建设局。区交通建设局在收到补贴资金后,按照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和预算管理程序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

  第十一条区财政金融局、交通建设局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文件后30日内,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助对象。

  第十二条区交通建设局对本辖区补贴资金申报及使用情况负监管责任,采取实地抽查或利用道路运输管理系统、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严格开展审核和抽查工作。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实地抽查要素包括申报车辆运营月数台账、车辆信息档案等。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可聘请专门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区财政金融局要综合运用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调查研究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的财会监督。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注】1.本表除审核意见可手写外,别的部分一律采用电子打印,不得涂改;核准补助金额不足万元部分四舍五入取证;2.本表一式两份,由申报单位、交通运输部门各存一份,其他单位电子档案保存。

  【注】1.本表所统计数据为申报在册车辆数据,其中“实际运营月数”栏中车辆若存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全月未运营的,则该月不纳入统计。2.运政系统中车辆属性为非农村客运的车辆不予纳入补助范围。3.车辆状态截至申报年度12月31日当天状态为准,其中报停车辆视为“在营”状态,已报废注销的需填写报废注销日期。

  【注】1.本表除审核意见可手写外,别的部分一律采用电子打印,不得涂改;核准补助金额不足万元部分四舍五入取证;2.本表一式两份,由申报单位、交通运输部门各存一份,其他单位电子档案保存。

  说明:1.本表所统计数据为申报在册车辆数据,其中“实际运营月数”栏中车辆若存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全月未运营的,则该月不纳入统计。

  3.车辆状态截至申报年度12月31日当天状态为准,其中报停车辆视为“在营”状态,已报废注销的需填写报废注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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